鄂经院发〔201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规范专业设置程序,改善专业结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本科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专业设置应遵循应用性、需求性、发展性、优先性等原则。
(一)应用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要以应用为导向,坚持面向区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服务经济的原则。
(二)需求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国家或地区对人才培养的需要,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
(三)发展性原则。设置的本科专业应符合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趋势。
(四)优先性原则。学校优先考虑设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急需重点发展的专业,或新兴学科、前沿学科、交叉学科的专业,或能体现学校办学特色与水平、发挥学校办学整体优势的专业。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本科新专业的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及有关要求。
第四条 新专业的设置必须在加强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的基础上进行,凡原有专业建设与改造不力,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未达标的学院,原则上不得增设新的本科专业。
第五条 严格控制新专业的设置数量,原则上学校每年新增本科专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设置新的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四章 新专业设置的申报程序
第七条 新设本科专业由学院申报,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专业设置的申请程序:
(一)各学院于当年6月15日前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①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及附件。②专业人才需求调研报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人才需求论证会专家一般应不少于10人,原则上要求由用人单位、行业专家、专业专家组成。③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决定是否设置新专业。
(三)教务处于7月15日前将拟增设本科专业的申请材料挂学校网站公示一周。
(四)校内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将申请材料报教育部专业设置(备案)网站公示。
第五章 专业动态调整
第九条 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有以下情况的专业,将减少招生数量:
(一)校内专业评估确认需要减少招生的专业;
(二)连续三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第十条 减少招生专业所在的学院应组织专业负责人
和专业教师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年。
第十一条 连续三年减少招生的专业暂停招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专业予以撤销:
(一)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二)校内专业评估不合格的专业;
(三)连续五年停招的专业。
第十三条 拟减少招生数量的专业,报校长办公会决定。拟暂停招生或撤销专业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暂停或撤销。撤销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06〕18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