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8〕84号
2018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加强对本科学生学习过程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18〕80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预警是指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及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通过对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分析,对可能或已经发生学习问题或完成学业困难的学生进行警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针对性地采取相应补救和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危机干预制度。
第三条 学业预警工作每学期初进行。学业预警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上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低于该学期总学分1/2。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学校研究认为需要预警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预警工作实行两级三方管理。“两级”是指学校和学院分别负责学生学业预警,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检查督办;二级学院由院长、书记总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三方”是指发挥学校、学生、家庭三结合教育的功能,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条 学业预警工作程序:
(一)确定学业预警学生名单
每学期开学4周内,教务处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发到各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学秘书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学业预警学生名单并交给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
(二)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业预警通知单》(附件1),被预警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警示谈话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对被预警学生进行警示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的问题与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填写《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附件2)。
(四)通知家长
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以挂号信形式向被预警学生家长邮寄《学业预警通知单(致家长)》及《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留存邮寄证明,要求家长寄回回执存档;或以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家长,留存通讯书面记录。
(五)家长面谈
对面临延长学业或退学的学生,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班主任或辅导员要与家长联系,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面谈后,整理书面记录,填写《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附件3),记录确切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六条 建立学业预警管理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各学院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学业预警通知单(存根)》《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学业预警通知单(家长回执)》《学生学业预警家长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七条 各学院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对学生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帮扶教育,督促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第八条 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秘书、班主任或辅导员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及时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业完成情况,共同做好学业预警工作。
第九条 学生在警示期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相应课程学习,予以解除学业预警处理。如学生经过预警教育仍不能按所修专业、所在年级的正常教学进度完成学习任务,依照《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