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组织关系转移须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5-13浏览次数:343

一、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是一项制度,必须严肃对待,严格手续。学生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在毕业离校时,须持有由校党委组织部或湖北省高校工委开出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才能按规定到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二、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要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每张只限一人,必须加盖公章;凡以私人名义开出的介绍信,一律无效。介绍信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开出后如遇报到单位有变动的,须持招毕办和院(系)党组织的证明,才能重新办理转接手续。

 

四、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般应由党员本人携带,妥善保存。到新单位报到后,应立即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的接转。党员个人拿到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应妥善保存组织关系介绍信,不得丢失。一旦发生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情况,党员要立即向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校党委组织部或负责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告。对丢失组织关系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经党组织查明原因,确属本人不慎丢失的,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报组织部予以补办。

 

五、党员是否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反映出一个党员组织观念的强弱。党员一定要在介绍信规定的有效期内,到所去单位的组织部门办理接转组织关系的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要求到指定单位报到的党员,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报到。经教育后仍不转移党组织关系、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视其情节轻重,要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章规定,可以按自行脱党论处

 

六、党组织关系转移方式

(一)学生党员凭《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以下简称《介绍信》)进行党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或省高校工委授权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开据。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两种情况。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且单位有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党组织。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暂无党组织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介绍信》开据的几种情况。

1、关系转往湖北省内。《介绍信》直接开往接收党组织关系的用人单位、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2、关系转往湖北省外。《介绍信》开往外省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注明具体接收的党组织名称,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逐级转移至下级党组织。

3、关系转往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铁道部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介绍信》直接开往以上单位。

 

 

 

附件:《党组织关系转移表》upload/2015-05/20150513025418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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